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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集会议和会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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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集会

地方议会不是一直在活动,而是定期活动。为了执行议会固有的权利,议长要求全体议员在指定的日期聚集在一定的
场所,这一行为叫做「召集会议」。
地方议会召集的会议有常会和临时会议。

常会

  • 第1次常会在每年6月15日召集,只有举行总选举时,根据议会的表决,9月, 10月中旬可另行安排。
  • 第2次常会在每年的12月 5日召集。
  • 常会没有另行召集会议要求,只经过步骤召集会议。
    - 会 期 : 每年40天
    - 主要活动事项
    根据各管辖常任委员会,对整个市政进行行政监视
    对预算案及结算案,管辖常任委员会的预备审查和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实施综合审查
    处理条例案等其他议案

临时会议

  • 临时会议的召集要求是,地方自治团长(市长)或在籍议员1/3以上联名要求时,议会议长应在15天以内召开临时会议。
    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,议长在召集会议日5天前进行公告并通知全体议员
  • - 会期 : 每年50天 (1个会期不得超过15天)
    - 主要活动事项
    - 对市政主要措施,听取执行机关的说明并讨论对策
    审查条例案等提出议案

会期

地方议会不是一直开着,而是定期活动,这一期间叫做会期。即,会期是议会召集会议进行一定活动的一定期间。
因此地方议会在召集常会或临时会议时,决定具体活动期间, 即召开会期的日数。该会期根据议会的自律权自行决定。

会期一般在开会日召集的第1次本会议上作为头号议题进行处理。会期的时间根据召集会议需要处理的案件数和案件
内容,以及「议长的提议」, 「议员的书面同意」 或者依据「议会运作委员会的提案」的「会期决定意见」,
在本会议表决决定。

为了防止常设地方议会,限制「一个会期的会议日数」和「1年的总会议日数」。临时会议限定为15天以内,
常会限定为35天。常会和临时会议加在一起的年总会议日数限定为不得超过80天。

本会议

  • 会议开始前,将记载案件数和顺序的当天的议事日程, 相关议案资料等分配到席位上,议事人数的在籍议员1/3以上
    出席时,开始会议。 开始一个会期的会议第一天,在会议开议前举行开会仪式,开会仪式前通常以市长为首的执行部
    干部公务员出席。 开会仪式结束后,宣布开议,先报告议案的发起·提议及提出审查报告书等 议员在会议期间要遵守
    的事项,然后根据议事日程的顺序选定案件进行处理。 开会第一天按照惯例,处理开会仪式和决定会期及制定会议录,
    选出签名议员等比较简单的事项。 本会议的议案处理步骤是选定案件,听取提案者的提案说明或预备审查委员会的审
    查报告后,经过质疑·答辩和讨论进行表决。有质疑时,由审查该案件的委员会委员长或进行审查报告的议员补充说明,
    说明提案时,提案议员或说明提案的议员进行答辩,讨论根据反对,赞成的顺序进行,讨论结束后,宣布进行表决。
    通过表决确定案件的赞成·反对意见,是决定同意·否定案件审议的最终阶段,该方法有一致通过, 举手, 起立, 无记名,
    记名投票等, 有反对讨论时,一般大部分案件起立表决的情况较多, 没有质疑或赞成·反对讨论时,采取没有异议的
    一致通过法,或者对于表决方法,根据议长提议或议员的同意,对本会议表决时,可以以表决的方法进行,议会实施
    的各种选举在没有特别规定时,进行不记名投票。 除特定事项外,一般案件根据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过半
    数赞成表决, 议长也有表决权,表决结果为赞成与反对同数时,其结果被认为是反对。 当天的议事日程全部结束后,
    宣布下次会议日期,宣布散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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