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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议会的地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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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居民代表机关的地位

由地方议会居民选出的议员组成,是审议·决定自治团体的重要议事的居民代表机关。居民不能直接参与地方自治的行政,
而是选出代表间接参与行政的代议制,因此必须要有代表居民的机关,这一机关就是地方议会。

作为表决机关的地位

作为表决机关,拥有对重要的自治团体的议事做最后决定的功能。即,与自治团体居民负担相关的事项, 制定条例,
集体运作等审议,并最终决定地区全部政策。 执行机关执行地方议会决定的事项,拥有最终确定自治团体的议事的权限,
因此,与单纯提出意见的咨询机关其功能有所区别。

作为立法机关的地位

地方议会有制定可称为自治团体法令的条例的功能,是负责与此相关的诸多功能的立法机关。地方议会执行立法权是其最
基本的功能。自治团长也被赋予制定规则权,但这是根据地方议会制定的条例所决定。

作为监视机关的地位

地方议会拥有监视执行机关是否适法,合理地执行行政的监视机关的地位。有人主张,地方议会担当这一功能不是本质的
功能,而是为了执行立法功能的附属的功能,有人人为是本质的功能,两种主张相互对立,但多数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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